(參考)東海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為之。
一 由全體議員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
始得修訂之。
二 由會長提請議會經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始得
  修訂之。
三 本章程之修訂案經議會通過呈行政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佈施行。



東海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東海大學制定學生新自治制度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通過
本校行政會議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四日通過
東海大學第三屆學生議會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東海大學第四屆學生議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

宗 旨:私立東海大學學生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依學生自治精神,以追
求學校進步,促進校園民主,維繫校園和諧,爭取會員福祉為目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私立東海大學學生會」(Student Association of Tunghai University)
以下簡稱「學生會」或「本會」。
第二條
凡具有東海大學日間部、研究所在學學籍者為本會會員。
第 三 條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其職權。
第 四 條
本會由行政中心、學生議會、評議會議三個機關組成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依大學法之規定。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 六 條
會員有集會、結社及表現意見之自由。
第 七 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被選舉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被選任為本會幹部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社團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應盡左列各項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學生會之決議。
二 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 十二 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
。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四 條
會長領導行政中心,綜理其業務,並得出席學校之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
第 十五 條
會長、副會長就職時,應宣誓並發表演說。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
體會員宣誓,余必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盡忠職守,增進會員福祉,無負會
員付託。謹誓」。
第 十六 條
正、副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七 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四章 行政中心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八 條
行政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學生會之行政機關,發展本會會務,其組織及
職權如左:
一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負責處理會長交辦事項及不
屬於其他各部會之事務。
二 研發部:負責規劃學生會未來之發展及推動各項學術活動。
三 社團部:負責學生社團之登記、管理及各項活動之策劃與推動,但
不得干涉各社團獨立事務。
四 學會部:協調或籌劃有關各系學會之間的事務及協助推動各項活動
,但不得干涉各系學會獨立事務。
五 生活促進部:負責維護全校學生膳食、住宿之權益,及其他有關學
生生活權益之事宜。部長得出席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
六 總務部:負責行政中心庶務經費之處理。 
七 外務部:負責統籌對外事務。 
八 新聞部:對外負責學生會新聞之發佈,對內負責學生會機關會報之
出版及各種刊物海報登記管理。
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各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 十九 條
中心各部處組織辦法及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中心設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處主管組織之,以會長為主席、協
調各部會之業務,並議決各議案。其細則由中心制定之。

第五章 學生議會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為學生會之議事機關,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代表會員行
使其職權。
第二十二 條
學生議會有左列各項職權:
一 行使會長所提各部會主管任命之同意權。
二 審查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案、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三 議決學生議員或會長所提之議案。
四 質詢行政中心之工作,會長應率同各部會主管備詢。
五 對學校提建議案。
六 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二十三 條
學生議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四 條
學生議員以系所為選區選舉之,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五 條
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第二十六 條
議長職權如左:
一 依法主持會議。
二 得出席學校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  
第二十七 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議長選任之。秘書長承
議長之命,掌理秘書處,處理議會會務。
第二十八 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 條
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各委員會。
第 三十 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為左列兩種:
一 常會:每學期三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前召開,期中大會於期中考前召
開,期末大會於期末考前召開,議會秘書處應於開會前十日通知。
二 臨時會:由會長諮請或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第三十一 條
學生議會需經全體議員五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
第三十二 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學生議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多數議決。
第三十三 條
學生議員在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對會議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四 條
學生議員得兼任中心幹部,其規定如左:
一 不得超過中心一級主管總數三分之一。
二 擔任中心幹部者,不得超過學生議員總數十分之一。
第三十五 條
學生議會組織施行細則,由議會制定之。

第六章 評議會議

第三十六 條
評議會議為學生會之仲裁、評議機關,其職權如左:
一 關於適用本章程及其他本會法規發生疑義之解釋。
二 關於本會各組織紛爭之仲裁。
三 關於學生懲戒申訴之評議。
四 關於校外人士來校演講、座談及校內刊物得於必要時予以評議。
五 關於其他重大爭議之評議。
六 評議委員得列席訓育委員會會議或提書面意見。
前項之解釋或仲裁,於本會具約束效力。
第三十七 條
評議會議置委員十三人,其規定如左:
一 學生委員七人,由會長及議長共同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由校長任
命之。
二 教授委員六人,由訓導長推荐,報請校長同意後聘請之,訓導長為當
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十八條
評議會議由訓導長、學生會會長或議長提請召開,當事人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十九 條
評議會議需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以出席者多數議決之。
第 四十 條
評議會議於解釋本章程時,需有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議決之。
第四十一條
其組織施行細則,由評議會議制定之。

第七章 學生會之權限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會之權限如左:
一 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
二 本會對外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
三 本會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依本章程參與學校決策。

第八章 經 費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由學校於註冊時代收。
二 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 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會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但應經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
分之二通過。

第九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之細則與辦法牴觸本章程者無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應受校規增修訂之保障。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為之。
一 由全體議員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
始得修訂之。
二 由會長提請議會經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始得
修訂之。
三 本章程之修訂案經議會通過呈行政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佈施行。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會宗旨非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五分之四決議,不得
變更。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制定學生新自治制度代表大會三讀通過,呈請行政會議通過後,由
校長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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