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的反省與重建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文◎東海觀察編輯群

每當時序步入四、五月,各大學院校的學生自治組織紛紛進入改選籌備期。此時節雖為校園中的「選舉旺季」,但據筆者見聞,姑且不論某些大學甚至出現無人參選的冷清情境,除了親身參與學生自治組織改選工作的學生外,一般學生對學生自治組織改選的關心程度與人數,恐怕一個系所用十根手指去算都嫌多了。

若按八0年代台灣學生運動工作者對「校園民主」的普遍理解,學生自治組織改選在實現校園民主的過程中乃是極其重要的實踐項目。但當前學生自治組織改選的冷清現狀便足資證明:若非具有校園公民身份的學生們人人對校園民主心存拒斥、自願拋棄公民權,便是過去以來對「校園民主」的界定論述及實踐方式中,存在著某些至今仍未除去的錯誤。

「校園民主」的本意,即以校園為範圍、以全體教職員生為參與者,貫徹實踐民主的基本精神,也就是經由所有利害關係人共同平等參與的民主討論,決定公共資源——尤其是財政——的籌措取得與預算編列、分配使用等,並透過決算權的行使或其它方式,監督前述公共資源能夠被如實地按預算編列方式執行使用。



然而台灣自八0年代以來的所謂「學生運動」,雖曾多次以校園民主為名向校方提出「籌組學生自治組織」、「校園空間/景觀之變更與校園建設應以學生需求為主體」等各種要求,但由於所謂「學生自治組織」的管轄、監督範圍僅止於部分的學生事務與學生活動,權力絲毫不及於校方行政單位,更遑論私校中的學生自治組織能對董事會的不當決策有所撼動。再者,學生自治組織雖名曰「自治」,但實質上卻是藉學生會、學生議會與學生評議委員會此一「三權分立」的架構,一方面消弭學生對校園民主的渴望聲浪,一方面則造成學生自治幹部無視於代表學生監督校方的角色任務,陷入甚至沈迷於內部分化、「府會」相互掣肘的遊戲之中。

自八0年代許多大學院校紛紛設置學生自治組織以來,正是由於前述問題,終使學生自治組織演變為一般學生不感興趣的「大型活動籌備中心」與「政客育成中心」。而當學生自治組織實質上所發揮的功能無涉於民主基本精神在校園中的實現,一般學生對「學生自治組織改選」之興趣缺缺自可想見。
除了學生自治組織的成立與改選外,「校園空間規劃運動」與「爭取出席校務會議」亦普遍地被視為「校園民主」實踐過程中的重要行動,東海過去的相思林事件、工業區聯外道路事件等皆屬此項。

按照過去以來的校園空間規劃運動論述,校園中的空間規劃大至新校區的設計、小若任何一景一物的更動,其決議過程與結果正是校方治校心態的反映;其決議過程是否尊重學生意見,亦向來被視為檢驗校園民主實現成果的指標。儘管在上述論述中,這些學運幹部認為對其發起的校園空間規劃運動而言,「捍衛景觀」只是批判的楔子,真正質疑的對象乃是現象背後的高等教育政策或辦學理念。但不知由於何故,過去絕大多數的校園空間規劃運動中,學運幹部們仍半不自覺地選擇以「景觀問題」作為出發點、甚至作為吸引學生群眾的主要訴求。因此「校園空間規劃運動」自然被一般人理解為狹義的「捍衛景觀運動」。

事實上,校園空間規劃的民主化,絕不只是防禦性地反對景觀的「不當變更」。以教室興建為例,相對於百人規模的大教室,人人皆知小教室更有利於師生之間的密切互動、熱絡討論,然而各大學院校所興建的新教室,總是大教室多、小教室少;近年不少學校在新興工程中,甚至總是興建教室極多而興建宿舍極少,大大有違「校方應提供學生良好的居住學習環境」之辦學基本原則。但上述現象卻甚少被納入「校園空間規劃是否民主」的範疇來討論。

回歸民主的基本精神,諸如大小教室興建比例、教室/宿舍興建比例等事務,屬於預算如何編列、如何執行的範疇,必須由利害關係人——亦即教職員與全體具有「校園公民」身份的學生——共同進行議決與監督,方為落實校園民主的基本表現。過去的校園空間運動雖也曾意識到這點,並因此將爭取預算的干預權視為重要戰鬥。但由於校方巧妙的欺瞞手法——姑且不論各大學院校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席次比例遠低於校方代表,即便校務會議無條件地開放全體學生自由參與,但由於校務會議的討論內容無涉學校預算如何編列、如何執行運用,因而使得學生對爭取預算干預權的努力化為空轉,對於實現校園民主的促成效果亦仍是杯水車薪。
然而,即便在過去爭取校園民主的嘗試經驗中,無論學生自治組織選舉、校園空間規劃運動或爭取參與校務會議等努力,最後都因無法對校方的預算產生實質上的干預、監督而遭到形同被架空的對待。但這些不算成功的實踐經驗,也不能就此代表校園民主的實現終屬不可能的夢想。

符合民主精神的、賦予學生如縣市議員、立委般的權力以審查校方年度預算與決算的校園民主,之所以至今仍未實現,其關鍵性的障礙可能有兩種:一是此符合民主精神的「校園民主」,在技術上存在著難以突破的困難;一是在不具技術障礙的前提下,卻因為其它因素,而對學生行使其校園公民權產生妨害。台灣各大學院校之所以未曾落實真正意義上的校園民主,其原因究竟屬於何者?或可藉由他山之石略窺一二。

以巴西著名的「參與式預算」實行情況為例,巴西阿雷格里市(Porto Alegre)參與式預算的主要實踐方式是由政府將涉及公共利益的投資預算(約佔其總預算的20%~30%)交付人民議決。並將執行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中開放所有公民廣泛參與,包括人民對政府上年度財政實施情況的評估,並提出下年度預算計劃與投資計劃;隨後,由社區及不同社群或利益團體的代表及政府相關部門,針對公民提出的預算投資優先順序進行法律上和技術上的討論,藉以確定預算草案;最後,再由涉及預算及投資利害影響的多方進行協商,並依法通過該預算案。

相較於巴西阿雷格里市,台灣任何一所大學院校在實行類似「參與式預算」的的執行條件上,都優於前者——公民人數相對較少、預算編列所可能涉及之利害糾紛相對單純、在資訊傳遞速度方面,「校園」在空間上與人際網絡上的條件更優於以整座都市為範圍。因此,台灣的校園民主之所以迄今未成,顯然並非不能,實不為也。

況且,在一般學生未曾接受「民主能力」的相關訓練——例如議事規則、如何讀懂預算書——的情況下,即使各大學院校在預算編列上採取「參與式預算」形式,開放學生針對預算的編列與執行進行干預監督,作為校園公民的學生,其意見恐怕仍然難以在議決預算問題時產生實際的干預效果。

因此,即使學生自治組織改選活動熱鬧非凡、即使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席次超過二分之一,甚至在形式上改採「參與式預算」的運作方式。倘若不能將校園民主和學生權益等問題重新拉回財政分配的核心軸線、倘若不針對普遍培訓校園公民的「民主能力」進行各種嘗試,則所謂的校園民主或學生自治,仍然只會是一個將我們困在形式/技術問題、阻礙我們向真民主邁進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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