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之間的差別在於強制,這是上面那段文字的圖片處理:
而那些錯誤的指控是怎麼來的?就是記者曲解刑法222條「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裡面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但是這裡的意思是「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手段來違反其意願」。
舉個不太好的例子講,用刀子搶你的錢和偷走你的錢都違反你的意願,但用前者的手段來違反你的意願的罰則比較重,但不管怎樣,法律都認為那是違反你的意願。
目前白玫瑰已經透過壓力,讓最高法官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七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也就是說,未滿七歲不管是用強硬還是柔和手段,只要與其性交就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其實是很誇張的一件事,司法體系並不能自行更動法律,畢竟立法委員是我們選的,立的法不好換一批就是,但是法官可不是我們選的,當他們可以隨興選擇哪條法律適用於否時,對人民的權利同時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脅。
而白玫瑰運動的第一項訴求就是進一步把第227條無視,要求未滿十四歲不管是用強硬還是柔和手段,只要與其性交就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下:
如果刑責一樣,用強制的手段對犯罪者來說不是更簡單嗎?反正偷竊失敗,就地「轉職」成強盜就好了。若是專業一點的說法,就是搶劫的「惡性」比偷竊高。
另外,把不同惡性的犯罪改成適用不同的法條,就是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推動修法的,原本的法規就是只有一種狀況:「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所以歹徒性侵十四歲以下的女子常附加暴力脅迫甚至凌虐,後來才修法把這兩者分開,結果現在那些團體的後輩們又想把不同的罪行統一成一個罪責,這是荒謬的。
有人說,「既然惡性不同罪責不能相同,那只要把圖片右上角那塊罰則再加重就好了,比方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但性交本身有什麼錯?對未滿十四歲的人性交,頂多因為他無行使自主權的權利,所以罰則和對成年人強制性交一樣。今天性交會有罪只是對方年紀小,否則性交根本無罪,既然如此,右下角的罰則無論如何不該比左上角的對成年人強制性交大。
那又有人說,「那麼就把左上角對成年人強制性交的罰則也提高,反正強姦犯都該死,三種可能性的刑罰全部提昇,這樣總沒話說了吧。」
這當然可以,只是必須凝聚共識,但今天大家覺得A罪該死就瘋狂提高他的罰則,明天覺得B罪該死就瘋狂提高他的罰則,而對受害者而言,什麼犯罪是不可惡的?想到辛苦打工一年買的新車被偷了,你會不會憤怒得想亂石砸死所有的小偷?這樣不斷訂下去我們乾脆廢除自由刑,所有犯罪唯一死刑,省了監獄成本也可以維護治安,但誰願意活在這樣的社會?
最後,我想提出的重點是,當我們把性侵這種罪名特別化,那些不幸被性侵的人,已經沒有貞操的人,才是最被傷害的人。
結果,到最後開心的只是正義魔人,他們想保護的人全都更加陷入苦海。
看似良善的路,沒有深思的行動,絕對會把事情弄的更糟。
寫得很棒,論述的非常清楚,
正義的另一邊仍是正義,大家真的需要冷靜下來好好想想,
再一次讀到99年第7次決議這個荒謬而民粹的決議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