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正義」-談白玫瑰運動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文/洛書(政治系97級)

20102月,高雄縣男子林義芳於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女童驚恐無法述說過程,而檢方以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七年十個月,但法官採用較輕的刑法227,判決結果為三年二個月。

媒體大幅報導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輕判性侵犯,網友也群起撻伐,並自主組成了「正義聯盟」在凱達格蘭大道發起了「925白玫瑰運動」,希望司法改革。

事實是什麼?
我必須很不客氣地說,媒體的報導都是錯的,而參加白玫瑰運動的群眾大概也搞錯了些什麼。如果你很認真的看完每一家媒體的報導,你會發現沒有一篇有列出這個報導的判決字號(判字422),亦即,你所接收的訊息全都已經過濾,並且不提供原始來源。

原本刑法上的狀況是這樣的,如果採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與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2);但如果不是採用這些手段,僅僅與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27

這之間的差別在於強制,這是上面那段文字的圖片處理:

其實做成圖片就非常清楚了,現在社會上鬧的沸沸揚揚的「法官說歹徒『未違女童意願』所以輕判」根本是錯誤的指控。

我們可以看到圖中右下角的部份,對未滿十四歲的兒童不管有沒有用強制手段,對方自不自願都要判刑。

因為我們的法律早就預設了兒童沒有行使性自主的權利,所以只要是和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不管本人的意願如何,早就一律當作都違反其意願,絕無因為「未違反女童意願」就輕判的情形。

而那些錯誤的指控是怎麼來的?就是記者曲解刑法222條「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裡面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但是這裡的意思是「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手段來違反其意願」。

舉個不太好的例子講,用刀子搶你的錢和偷走你的錢都違反你的意願,但用前者的手段來違反你的意願的罰則比較重,但不管怎樣,法律都認為那是違反你的意願。

白玫瑰運動的目標與荒謬
目前白玫瑰已經透過壓力,讓最高法官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七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也就是說,未滿七歲不管是用強硬還是柔和手段,只要與其性交就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其實是很誇張的一件事,司法體系並不能自行更動法律,畢竟立法委員是我們選的,立的法不好換一批就是,但是法官可不是我們選的,當他們可以隨興選擇哪條法律適用於否時,對人民的權利同時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脅。

而白玫瑰運動的第一項訴求就是進一步把第227條無視,要求未滿十四歲不管是用強硬還是柔和手段,只要與其性交就是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下:

而這樣做的壞處非常顯而易見:如果作強盜的罪責跟作小偷一樣,誰要去做小偷?

如果刑責一樣,用強制的手段對犯罪者來說不是更簡單嗎?反正偷竊失敗,就地「轉職」成強盜就好了。若是專業一點的說法,就是搶劫的「惡性」比偷竊高。

另外,把不同惡性的犯罪改成適用不同的法條,就是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推動修法的,原本的法規就是只有一種狀況:「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所以歹徒性侵十四歲以下的女子常附加暴力脅迫甚至凌虐,後來才修法把這兩者分開,結果現在那些團體的後輩們又想把不同的罪行統一成一個罪責,這是荒謬的。

我們應該怎麼做?
有人說,「既然惡性不同罪責不能相同,那只要把圖片右上角那塊罰則再加重就好了,比方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但性交本身有什麼錯?對未滿十四歲的人性交,頂多因為他無行使自主權的權利,所以罰則和對成年人強制性交一樣。今天性交會有罪只是對方年紀小,否則性交根本無罪,既然如此,右下角的罰則無論如何不該比左上角的對成年人強制性交大。

那又有人說,「那麼就把左上角對成年人強制性交的罰則也提高,反正強姦犯都該死,三種可能性的刑罰全部提昇,這樣總沒話說了吧。」

這當然可以,只是必須凝聚共識,但今天大家覺得A罪該死就瘋狂提高他的罰則,明天覺得B罪該死就瘋狂提高他的罰則,而對受害者而言,什麼犯罪是不可惡的?想到辛苦打工一年買的新車被偷了,你會不會憤怒得想亂石砸死所有的小偷?這樣不斷訂下去我們乾脆廢除自由刑,所有犯罪唯一死刑,省了監獄成本也可以維護治安,但誰願意活在這樣的社會?

還有人說,「那我不修法了,但刑法227的罰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為什麼這案子只判三年二個月?」

這說法沒錯,但北三院(台北、士林與板橋地院)近兩年的判決中,觸犯刑法227的判決一般都是判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本案其實並不特別。

這當然不是個好理由,因為或許這代表法官一直以來都瞎了眼亂判。但法律的裁量範圍並不是法官愛判多少就判多少,而是必須各方面考量,其中一個重要考量就是社會價值觀。

當過去的社會價值觀消極的認為法官只需要判三年的時候,當社會大眾平常根本不在乎司法正義,對各種冤案冷眼旁觀時,該覺得羞恥的是我們,是社會大眾,而不是按照慣例的法官。

最後,我想提出的重點是,當我們把性侵這種罪名特別化,那些不幸被性侵的人,已經沒有貞操的人,才是最被傷害的人。 

因為傷害已經造成, 白玫瑰運動強調「一次都不能被侵犯」、「貞操神聖且重要」時,卻沒考慮到受害者所承受的傷害,有一大部分是我們整個社會如何看待受害者,而整個社會把貞操特別化的同時,那些受害者情何以堪?

結果,到最後開心的只是正義魔人,他們想保護的人全都更加陷入苦海。
看似良善的路,沒有深思的行動,絕對會把事情弄的更糟。

4 意見:

  1. 匿名 提到...:

    寫得很棒,論述的非常清楚,
    正義的另一邊仍是正義,大家真的需要冷靜下來好好想想,
    再一次讀到99年第7次決議這個荒謬而民粹的決議有感。

  1. vivienne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1. 匿名 提到...:

    哈哈哈

  1. 匿名 提到...:

    是,傷害已造成,但不即時改善法律,只會造成更多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