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青年參政權在哪?

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文◎黃乙真(政治系100級)


讓政府正視青年議題
  我國參政權要年滿二十歲才能有投票權,年滿二十三歲才具有選舉權,而二十歲正是介於就讀大學之間的年紀。倘若以二十歲設定為具有投票權的年齡,無不是將大學生劃分成兩部分能夠參與公共相關議題權力的群體,相對的就會讓部分學生不會正視與切身相關的議題,因而喪失了自己應有的權利。明明是年紀相仿的大學生,卻只有部分人群願意正視與己相關的公共事務,如此循環,並非能改善現今青年厭煩參與政治的現況,只是加速人民越來越不想參與公共議題的惡性循環。

  十四歲到十八歲在刑法上即是限制責任能力,而年滿十八歲便承擔成年人應盡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等義務時,卻未被視為具有公民地位,導致在政府施行公共政策時往往沒有發聲管道,相對的在政策制定上往往會成為被忽略的一群。候選人大多都會為了有投票權的人民制定政策,拉攏選票而使自己順利當選,因此候選人重視老人、勞工、農漁民、軍公教等相關的福利政策,反而會鮮少為青年制定相關的福利政策,而我們就應該這麼成為社會中無法發聲的一群弱勢嗎?

  降低參政權至十八歲,讓青年也有具體參與選舉以及決策的權力,這才是民主價值中重要的一環,而不是將青年劃分為心智尚未成熟而無判斷能力,而剝奪了青年的參政權。表面上看來年齡似乎是設限參政權的主因,但其實並不然,年滿十八歲其實已有足夠的判斷及決策能力去選擇及規劃對己有利的政策議題。現今在小學的學科中已有社會的課題,國中、高中也有公民教育的課程,若加強義務教育中公民與社會的課程,讓青年學子在成為大學新鮮人的同時,也能實際的參與公共事務,為自身相關議題發聲,而不再成為被忽略的一群。

18歲青年 已具備參政能力
  我國現下投票權的年齡限制是二十歲,年滿二十三歲才可參選里長、議員、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而設下此投票權年齡限制的目的是考量到青年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在參與政治時會缺乏些許的判斷力或者是決策能力。但是,真的是如此嗎?我國刑法規範年滿十八歲便已負完全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年滿十八歲的青年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擔完全的責任,已具有辨別事理以及控制的行為能力,以及接受刑裁的能力。

  目前全球有一百七十八個國家規定的投票年齡為十八歲,以美國為例,早已有未滿二十歲便當上市長的例子。2008年美國有個年僅十九歲的哈蒙斯‧麥克布萊德,以70%的得票率擊敗前任市長當選奧克拉荷馬州馬斯科吉市市長,才就讀大一的學生便能領導這座人口為三萬八千人的城市。2009年在美國愛阿華州道森市市長選舉當中,年僅十八歲的高中生莫爾曼,年齡才剛跨過符合投票資格的門檻,卻以得票率高達53.7%,成功贏得選舉。由此看來,年滿十八歲的青年真的是缺乏判斷及決策能力嗎?

保證金制度 青年難以參選
  保證金是限制自行參選的人數,防止那些攪局者藉由參選來博取知名度的人士任意參選來擾亂選舉,但現今選舉的保證金過高,連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都被限制提出高額的保證金才能參選。里長保證金五萬元,縣市議員二十萬元,區域立委保證金二十萬元,不分區立委第一名三百萬元,第一名之後三十萬元,此舉導致選舉幾乎被大黨壟斷,如要參選,只能選擇加入大黨。

  以參選不分區立法委員為例,一個政黨在不分區所提出名單的保證金,至少要上千萬,因此現況下有許多小黨,例如:提倡環保意識的綠黨,根本無法籌募到那麼多錢來繳交。即使你有很好的理念,但若不加入大黨,當選的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而這就是現況下政壇幾乎被國民黨以及民進黨兩黨控制,小黨在選舉中幾乎無立足點的原因。選舉不該用金錢作為篩選機制,造就現今政壇中兩大黨壟斷政治市場,主要是透過高額競選經費等機制排除少數聲音,在砸大錢的選舉模式,當選者幾乎在無法完全擺脫財團的影響之下,選擇對己具有極大利益的政策制訂與施行,而忽略了社會基層的利害相關。

  對於剛出社會而無經濟能力、有抱負的理想青年,以保證金金額中最低限度來講,想參選市議員改變政治現況,但卻因為無法湊足二十萬元的保證金而無競選機會,如此一來,只會大幅降低青年參政的意願,缺乏龐大財力之士根本無法參選,這在政治自由權中根本無法保有所謂的公平價值,因此當代自由主義學者羅爾斯主張公費選舉,以及限制競選經費,確保共同參選的候選人有相等的媒體近用權。公費選舉能讓青年實踐自己的參政權與其他候選人競爭,打破目前大黨壟斷政壇的局面,做不好就換人做,不再讓政壇有獨佔現象,損失與我們自身相關的應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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