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可以修改學生會組織章程?

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不管哪一種修訂法,差別只是在於提議的人是議員還是會長,但重點都是要有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的四分之三同意。就可以修訂章程,甚至是進行大幅度的修訂。

花了一番力氣,在校內網站找不到「東海大學學生組織章程」(如果有人知道連結在哪裡,請告訴我),結果是膜拜估狗大神,在中山美麗之島的BBS精華
區上找到的。茲將全文及連結公布於後。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campus/M.
1023418402.A/M.1023878270.A/M.1023878343.D.html

這個條文裡面有幾個條文是非常有趣的,提出來給大家做參考:

首先是學生會對學校事務的介入程度,請參考,第七章「學生會之權限」

第七章 學生會之權限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會之權限如左:
一 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
二 本會對外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
三 本會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依本章程參與學校決策。

野百合時代的校園異議性社團(人間、台研、大度山社、東風社...)最常質疑的就是第四十二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一款:「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究竟校園裡面哪些事務是學生事務?那些不是?特別是人間工作坊社團經常抱持的觀點是:校園裡面所有的事務都是學生事
務,只是學生能夠參與、需要參與的程度不同而已。沒有什麼事務是「非學生事務」。
第三款:「本會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關於甚麼是學校事務?甚麼是學生事務?前一條已經講了。這一條更清楚,學生對學校事務只有「建議權」,注意,
是「建議」,不是決議,參與、審議喔...。也就是說,學生會提了,學校要聽不聽,隨便你!!

接下來關於很多人質疑「廢落盟」的關於修訂組織章程的問題..學生會組織章程對於章程修訂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為之。
一 由全體議員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
始得修訂之。
二 由會長提請議會經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始得
修訂之。
三 本章程之修訂案經議會通過呈行政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佈施行。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會宗旨非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五分之四決議,不得
變更。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制定學生新自治制度代表大會三讀通過,呈請行政會議通過後,由
校長公佈施行


從後面談起...
第四十九條和施行有關,不用理會
第四十八條,關於宗旨的部分,雖然學生會成立的宗旨很空泛,『私立東海大學學生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依學生自治精神,以追 求學校進步,促進校園民
主,維繫校園和諧,爭取會員福祉為目的』,但以我個人意見,似乎也沒有甚麼好理會的。
重點是是四十七條,章程的修訂有兩種方法:第一個是『由全體議員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
始得修訂之。』,第二個是『由會長提請議會經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決議,始得修訂之』。差別只是在於提議的人是議員還是
會長,但重點都是要有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的四分之三同意。就可以修訂章程,甚至是進行大幅度的修訂。

這是體制內,也就是「學生會組織章程」允許的修訂程序。

那有沒有體制外的修訂方法呢?依照世界各國政治運作的慣例,以及政治學理上的推演,其實也有。就是制訂新的組織章程後,交由全體同學公投,若有過半數人
參加公投,然後參加公投的人中又有過半數同意,那麼這個新的章程就被視作同意。這是根據所謂「人民主權」的觀點,將「公投」視為最終決定體制和權力的依
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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